一、请您接到《交房通知书》后,按载明时间前来办理收房手续(请确保合同上所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同时、亲自到场)。
二、请您务必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带齐以下资料、证件:
1、业主及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或护照、军官证原件、法人购房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);
2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和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》原件;
3、《交房通知书》原件;
4、已交款项的收据原件;
5、按揭客户之贷款公证书;
6、未满18岁的业主应加带户口本原件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证明,由监护人办理;
(注:上述第1项身份证件须同时提供复印件三份,已婚人士除应备齐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三份外,还应另备结婚证复印件三份。)
三、如您或者您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收房手续,您可选择委托他人前来收房。受托人除带齐第二条所列全部资料、证件外,还应带上如下资料、证件:
1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:委托人须写明授权事项、权限(代为收房及代为签署办理产权文件)等,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。
2、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。